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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發文界定4種倒票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0日   來源:新京報

    凡收取超過5元訂票、服務費的均屬於非法加價,凡囤積車票加價出售的均屬於倒賣鐵路客票的違法犯罪行為。日前,四部委聯合發文規範查處鐵路客票代辦代售點加價及倒票行為,對倒賣火車票行為首次進行了明確界定。

    今年春運期間,鐵路警方調查發現旅客購買高價票的比例為0.8%.針對目前火車票代售代辦違規加價的突出問題,鐵道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于2月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查處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對各類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出了明確説明。

    通知規定,送票費、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代售點售票服務費不能重復收取,每張車票的收費不得超過5元;鐵路代售、代辦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在鐵路客票預訂、銷售環節加收任何費用;地方有關部門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種費用。此外鐵路部門表示正在研究實名制購買火車票,目前還未出臺相關政策。

    據鐵道部公安局政委張慶和介紹,四部委近期將會同地方公安機關、工商、物價等部門對鐵路客票代售點、代辦單位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對火車票代售點違規收取費用的,取消其代售資格,對火車票代辦單位有價格違法行為或倒票行為的,取消其團體訂票資格;對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火車票代辦單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火車票代售點、代辦單位依法進行查處和取締;查處鐵路客票代售點、代辦單位涉票案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四種倒賣車票行為

    ●鐵路客票代辦單位囤積車票,加價出售的;

    ●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為他人代辦鐵路客票並非法加價牟利的;

    ●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代辦單位,明知是倒賣鐵路客票的不法單位或個人而向其提供車票的;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買進鐵路客票後又高於買進價賣出,或變相加價,從中漁利的。

    另外,將多餘車票擅自加價買出,也是違法行為。 (記者 朱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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