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起,在旅客列車的餐車上,旅客購買商品、吃飯消費都可以得到新的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
為了規範鐵路運輸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聯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於規範鐵路客運餐車發票使用管理的通知》,決定在鐵道部所屬鐵路客運餐車上統一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
鐵路餐車發票為單張兩聯式,即存根聯和發票聯平行設置,左側為存根聯,右側為發票聯。定額發票的面額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鐵路餐車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統一印製。各鐵路局(公司)向其納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領購,可在鐵路局客運列車上跨省使用。
通知要求,鐵路各部門積極主動與納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取得聯絡,加強協調和溝通,提前做好鐵路餐車發票的印製、領購等工作。同時,鐵路各單位要加強對鐵路餐車發票使用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客運(列車)段、旅客列車餐車發票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各鐵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原領取的稅務發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記者 王天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