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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試用期”也應繳納社保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2月15日電(記者高路)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向廣大勞動者發出維權提醒:即使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單位也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

    上海市勞動監察部門在定期檢查中發現,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費,已成為一個值得警惕的職場侵權動向。例如,上海市嘉定區一家機械公司根據內部規定,要求新進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先簽訂一份為期6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在“試用期”這段時間,單位不為他們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待“試用期”結束後,公司對決定招收的人員,與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開始繳納綜合保險費,對不打算留用的人員則直接“撇開”。

    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提醒,根據勞動合同方面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