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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規範廢品收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6日   來源:海南日報

    為促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並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海口市日前已出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並將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

    政府鼓勵廢品回收利用

    該辦法明確,海口市政府鼓勵全社會各行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全民參與建設節約型城市。鼓勵推廣應用再生資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鼓勵多渠道、多方式籌集再生資源開發利用資金,按照投資者受益的原則,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建設。

    在公開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同時,該辦法對再生資源的範圍進行了界定,對經營者、流動收購者、回收工場建設及網點佈局規劃、執法主體等提出了系列嚴格的要求。

    據悉,該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社會生産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已經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社會回收、加工、整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價值的各種廢舊物資。具體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製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産品、廢舊木材及木製品、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廢舊塑料、紙張、棉麻、毛、骨、玻璃、橡膠等。

    廢品回收必須持證經營

    據規定,在海口地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包括流動收購,都要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等證照,持證照依法經營。流動收購人員,須在其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暫住證發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並持證收購。無證照經營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設立的再生資源集散交售市場、中心或加工場,要按環境保護部門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再生資源經營單位要按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要求設置相關的治理、防範設施,並採取綠化、美化措施,強化消防責任,不得妨礙城市市容和留有火災隱患。

    經營網點統一規劃佈局

    規定明確,海口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會同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對本市再生資源市場進行管理,稽查和打擊違法違章經營活動,規範交售行為;根據本市創建標準的要求,配合市綜治辦、愛衛辦、創建辦規劃好網點的佈局和抓好本行業經營網點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據悉,海口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將會同城市規劃、環境保護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經營網點的佈局規劃,報經海口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

    槍支等五類物品嚴禁回收

    據介紹,該辦法要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採取措施,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積攢、交售再生資源。但同時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嚴禁回收下列五類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該辦法要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有出售禁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回收經營有“四不得”

    在明確劃定嚴禁回收物品的同時,《海口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還對回收經營者提出了“四不得”:

    回收生産性廢舊金屬(指由於鐵路、電力、通訊、水利、國防、交通、採礦、採油、城市公用設計及其他生産、建設、拆遷過程中産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則應當查驗來源證明,並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如實進行登記,不得弄虛作假。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拆解的汽車“五大總成”,必須作為廢舊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不得利用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組裝機動車。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保密宣傳教育,不得收購載有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對有交售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要及時向市、區保密部門或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報告,不得自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對回收的再生資源運輸、加工、處理,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産和生活。

    違反者依法追究責任

    該辦法明確,再生資源經營單位、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加工場開辦者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記者 卓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