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起,在旅客列車的餐車上,旅客購買商品、吃飯消費都可以得到新的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
為了規範鐵路運輸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決定,在鐵道部所屬鐵路客運餐車上統一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鐵路餐車發票。
所謂“鐵路餐車發票”是指,鐵道部所屬的鐵路運輸企業在客運列車上提供餐飲服務收款時開具的收付款憑證。餐車發票為單張兩聯式,即存根聯和發票聯平行設置,左側為存根聯,右側為發票聯。定額發票的面額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鐵路餐車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統一印製。各鐵路局(公司)向其納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領購,可在鐵路局客運列車上跨省使用。鐵路運輸企業原先領取的稅務發票,可延期使用到6月30日。未使用完的舊發票應進行清理,登記造冊,並於2006年7月31日前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繳銷。
為了嚴格管理,鐵路用票單位還被要求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繳銷,季度和年度終了15日之內必須向當地省級稅務機關報送發票的相關報表。此外,鐵路餐車發票不得超範圍使用,不允許倒買倒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