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長春市醫療機構全面實行記分卡制度。不良記分累計超過18分的醫療機構,將被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能再營業。
每次扣分分為6分、3分、2分、1分四個級別。其中,醫療機構擅自出租、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人員,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等行為,可一次記6分。而製作、發佈虛假違法醫療服務信息,給患者造成人身或財産傷害,雇用醫托誤導病人等行為,可被扣3分。對於單次處方藥品超出規定數量,對患者醫療投訴不積極處理等行為,一次要被扣1分。記分週期為一年度,總分12分。一個記分週期期滿後,累積記分未超過12分的,該週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重新開始記分。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12分,登記機關在辦理校驗時,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處理,累積超過15分,提前進行校驗,並給予6個月的暫緩校驗處理;在暫緩校驗期內,累積分到18分的,將被登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記者 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