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于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民事糾紛委託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上海市法院可以委託各街道(鎮)人民調解組織、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有關民事案件的調解。
委託調解的範圍包括8類民事糾紛:離婚糾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糾紛;繼承、收養糾紛;相鄰糾紛;買賣、民間借貸、借用等一般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物業糾紛;其他適合委託調解的糾紛案。法院可設立“人民調解窗口”。
法院委託調解旨在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保障人民調解與民事審判工作的合法、有效銜接。委託調解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有利於徹底化解民事糾紛。(通訊員 高遠 記者 徐亢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