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維護和保障農村牧區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頒發了《關於建立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牧區居民實行救助的制度。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牧區居民均屬保障範圍(不含戶口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生)。
起步階段保障的重點對像是:1.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無固定收入;2.生活特別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3.喪失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4.因病、因災、子女上學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貧的困難群眾。農村牧區低保標準起步階段每人每年不低於36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發放方式是,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貨幣和實物形式發放,有條件的地方應採取社會化發放。每年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0日前各發放一次。
《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應嚴格審批,規範管理,完善程序,確保農村低保制度落到實處。各級財政部門應制定農村牧區低保資金管理辦法,及時將低保資金撥付到位。審計部門應定期檢查、監督、審計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確保低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佔挪用等現象的發生。各盟市、旗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施行專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