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4月6日專電(田建軍、羅志)武漢市日前出臺《關於限期召回違法藥品的暫行規定》,2006年5月1日起在全國首推違法藥品強制召回制度。
根據規定,武漢市將對以下已流散到社會,並可能導致消費者危害的違法藥品在依法查處的同時,實施強制召回。這些違法藥品包括:藥品的成分、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産、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檢驗即銷售的;所標明的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産批號的;其他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企業庫存、沒有銷售的違法藥品則不在強制召回之列。
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對於流散到社會可能造成消費者危害的違法藥品,根據“誰生産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原則實施強制召回,違法藥品的生産企業、直接從外地購進違法藥品的批發企業應當按規定,自發現之日起或經藥監部門確認之日起3日內,將違法藥品標稱的生産企業名稱、品名、規格、批號和不合格項目,在本市新聞媒體上公告,提示消費者停止使用。逾期或拒絕公告的,本市藥監部門予以公告。
同時,藥品生産企業、批發企業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召回。藥監部門對可能導致消費者嚴重危害後果的違法藥品,應當責令相關企業立即公告並實施緊急召回。
據記者了解,在國際上,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期,召回制度被引入藥品監管中。目前,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日本和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相關的違法藥品強制召回制度。此前,武漢市藥監部門曾在藥品企業中倡導藥品自主召回的做法,受到國內23家藥企響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