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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廳和教育廳聯合出臺校車管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0日   來源:新華日報

    在春暖花開學校組織學生春遊之際,一項嚴格管理校車的規定,4月19日由江蘇省公安廳和教育廳聯合出臺。這項規定要求,必須同時具備4個條件的駕駛員才有資格開校車,即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三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責任事故、三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未受過刑事處罰。

    據江蘇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校車是指學校包括幼兒園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自備、承租用於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車型必須是客車,不得租用個人車輛作校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規定要求,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門窗玻璃、座椅座墊配備齊全,並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學校自備的校車要專車專用,嚴禁超載,更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符合條件、擬聘用的駕駛員,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聘用。

    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包車,要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向當地交管部門報告校車行經路線和停靠站點,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交管部門審核登記車輛、駕駛人情況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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