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專電(記者 張曉松)為進一步節約集約用地,防止開發商長期囤積土地,減少土地閒置,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聯合發佈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試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試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共16條,對出讓土地的竣工時間、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宗地容積率、建築系數、工業項目用地中非生産性設施用地比例、閒置土地認定、終止履行合同、改變合同約定的用地條件等合同條件及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在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同時按照示範文本簽訂補充協議。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項目對土地資源的消耗量,補充協議約定了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建築系數等指標。受讓人不能滿足這些指標的,屬違約。
為集約利用工業用地,防止圈佔土地搞花園式工廠,補充協議規定,屬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得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一定比例,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産性設施。違反這一約定的,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為保證用地者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開發商長期大量囤積土地,補充協議約定了建設項目的竣工時間。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為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閒置浪費土地,補充協議約定,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即視為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