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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強迫勞動者簽競業限制協議違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5月7日專電(記者 高路)近來,在國內一些地方,有關“商業秘密”引發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指出,企業強迫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甚至作出“不簽協議就下崗”的內部規定,是違法行為。

    前不久,上海一家企業的高級工程師老黃被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協議中寫明:“乙方應為甲方保守技術、生産、經營秘密,在離開企業之日起3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若違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家企業還規定,全廠所有技術人員都必須簽訂這份協議,“誰不簽協議誰就下崗”。

    據悉,上述這種情況並非個別現象。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就此指出,企業如此要求勞動者簽訂這種協議,是無效的。其問題在於,一方面,它是出於企業強制而非雙方自願;另一方面,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作出競業限制時,必須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約定這方面的內容,就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於無效協議。

    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以防止企業技術被洩露或被競爭對手獲取。根據規定,競業限制是有前提條件的,它在保護企業利益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工人的利益,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簽訂由企業單方擬定的“霸王協議”,那種“不簽協議就下崗”的規定是違法的。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競業限制協議只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基本要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等內容。勞動者尤其要留意,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同時,補償費應當明確數額、計算方式、支付方式並應實際支付,企業未能實際支付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