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北京市勞動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全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7月1日起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由用人單位為所有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
根據《通知》規定,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待遇將由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有對應行業的,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對應的行業類別基準費率執行,其他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第一類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0.5%執行。
此外,《通知》還規定,2005年12月29日以後發生的工傷,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2005年12月29日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發生的工傷,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待遇標準按照原政策執行,因工致殘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已經享受的定期待遇不變。參加工傷保險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在12月底前到法人執照住所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相關工傷認定證據材料進行確認,並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