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針對近些年風險代理收費中存在的問題,《辦法》規定辦理部分涉及財産關係的民事案件時,應委託人的要求方可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嚴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案件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繼承等民事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最高收費比例不高於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只能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並對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合同、收費、結算等環節做了明確規定。《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記者 王比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