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濟南5月23日電(記者 王志)為解決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問題,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出臺意見,將農民工納入大病住院醫保,而保費由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農民工務工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最新出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意見》,山東將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根據農民工年齡相對較輕、發病率低、工資收入低、流動性大等特點和不同醫療需求,實行低標準準入、漸進式過渡的辦法,確定不同的保障層次和資金籌集標準,重點解決農民工務工期間的住院或大病醫療費用,同時兼顧農民工轉換身份、改變醫療保障需求以後的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和待遇接續。
根據規定,山東省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要按照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農民工參加住院或大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而農民工同時參加當地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保險費由個人或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可以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也可按絕對額繳費;可以按月、季、年繳納,也可以一次性繳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允許用人單位單獨為農民工參保繳費。
山東規定,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各地可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辦法和享受待遇同城鎮其他從業人員一視同仁。對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輸出比較多的統籌地區,也可探索在勞務輸出時統一組織參加本地農民工醫療保障的辦法。
為切實保障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山東規定,各地單獨為解決農民工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費用而建立的醫療保障辦法,原則上不建個人賬戶。參保農民工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各地應及時結算農民工的醫療費用,保證醫療待遇的落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的,農民工務工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