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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政策保障農民工權益 3年納入工傷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30日   來源:大眾日報

    山東省決定用3年左右的時間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基本納入到工傷保險制度之內。5月29日,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就如何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專門下發通知。

    新政策規定,加入工傷保險,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照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生産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生産經營地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被認定為工傷且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達到1—4級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按月領取待遇,並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政策。在我省就業的被認定為工傷且傷殘等級達到1—4級的外省農民工,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核定領取標準,最高可達20萬元。在我省就業的因工死亡外省農民工的供養親屬,也可按標準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一次性領取總額不超過15萬元。同時,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應在申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與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書面協議;一次性領取待遇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通知》下發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農民工和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再按本通知的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