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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稅局23條優惠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31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5月11日,吉林省地稅局以吉地稅發〔2006〕49號文件下發了《吉林省地方稅收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優惠政策》,要求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強化領導,大力組織收入,整頓規範稅收秩序,全面落實各項惠農稅收政策。

    吉林省地方稅收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優惠政策

    1、對農民個人或個體工商業戶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未達到2000元起徵點的,一律不徵收營業稅;

    2、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

    3、農業科技企業和農民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4、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5、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徵收。

    6、對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對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産轉讓收入、培訓收入等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7、對農村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8、對農民從事觀光旅遊服務業務,正常使用發票的,可由代開發票單位按開具發票金額的1%代收個人所得稅;

    9、對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0、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産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1、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産農産品的農民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2、對農村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原屬於農業特産稅(農村稅費改革後改為農業稅)徵收範圍的農業特産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中全額扣除;

    14、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産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15、對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培育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産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1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國家認定為農業産業化的重點龍頭企業和其所屬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子公司,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産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17、對重點農産品加工骨幹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産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18、鄉鎮企業可按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減徵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

    19、對為農業的産前、産中、産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産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0、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農場從事生産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1、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2、對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産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23、對國家下發名單內的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