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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以法規形式對生産安全事故死亡賠償作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日   來源:大眾日報

    《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在全國首次以法規形式對生産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作出明確規定。

    這是山東省首部全面規範安全生産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提出設立生産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賠償數額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死亡者家屬獲得的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0萬元。

    條例加大了對生産安全死亡事故的處罰力度。規定: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引進了引咎辭職制度,凡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確立了三項委託制度,即安全生産行政許可的委託、安全生産行政處罰的委託和鄉鎮安全生産行政執法的委託。後一項規定賦予鄉(鎮)級的安全監管機構一定的處罰權,這是全國現有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中對鄉鎮安監機構建設的最大突破。

    同時,條例還首次明確今後個體經營戶也應當履行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