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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臺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扶持再就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8日   來源:海南日報

    海南省財政廳、省人勞廳近日聯合出臺的《海南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有關扶持措施進行了細化,並提出了操作辦法。《辦法》分別針對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資金獎勵、檔案管理等7項補貼,明確了申領對象和補貼標準。

    社會保險補貼:

    靈活就業人員可補繳費額的60%

    補貼對象:

    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各類用人單位(含公益性崗位);實現靈活就業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持《再就業優惠證》“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

    補貼險種: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

    補貼標準:

    一是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由政府補貼(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個人負擔);二是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貼標準為其繳費數額的60%。

    公益性崗位補貼:

    補助60%的工資

    補貼對象:

    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且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

    補貼標準:

    公益性崗位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補助標準為其實際月工資的60%,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月600元。

    職業培訓補貼:

    視技能培訓難易補

    補貼對象:

    經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培訓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可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

    每人可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補貼標準按技能培訓的難易程度,分為A、B、C、D四類標準,其中A類1350元,B類1085元,C類645元,D類 475元。農村剩餘勞動力省本級培訓標準可按上述標準的80%執行,但最低不低於400元。各市縣可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職業介紹補貼:

    仲介推薦就業成功可申領

    補貼對象:

    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公共職業介紹結構和經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設立並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的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成功就業,即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補貼標準:

    1.推薦就業困難對象1人成功就業,補貼300元;推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1名成功就業,補貼200元。各市縣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2.推薦1名農村富餘勞動力成功就業,補貼100元。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補貼80%的鑒定費

    補貼對象:

    經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初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可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補貼標準:

    按省物價部門批准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的80%進行補貼,個人負擔20%的職業技能鑒定費。

    資金獎勵補貼:

    招用一人獎勵1000元

    補貼對象:

    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企業(單位),公益性崗位除外。

    補貼標準:

    與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單位),履行合同滿1年後,按每招用1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

    檔案管理補貼:

    按實際工作需要核撥

    補貼對象:

    管理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人事檔案的就業管理部門。

    補貼標準:

    按每人每年60元標準,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核撥。 (記者 黃曉華)

    相關鏈結

    就業困難對象——指持《再就業優惠證》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及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

    靈活就業——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況的就業形式視為靈活就業: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為社會、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勞務並獲取不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無法建立穩定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