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6月9日發佈《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將適用範圍擴大至發行人、上市公司、券商等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
《規定》稱,對於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七類人員存在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該規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這是證監會首次擴大證券市場禁入人員的範圍。1997年3月實施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以及證券服務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規行為或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此次發佈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除了擴大市場禁入範圍,還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適用標準。首先,將禁入期限劃分為3至5年、5至10年和終身三個檔次,並明確了適用各檔次的相應條件;其次,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免予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三,對共同違法中負不同責任人員的責任承擔作了區分。業內人士認為,對市場禁入措施適用標準的明確和細化規定,不僅有助於實現執法的規範化、透明化,促進證券市場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發揮,而且也充分體現了根據案件情況,有重點、有區別,輕重合宜、寬嚴有度的科學執法政策。
《規定》同時明確了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有關責任人員在禁入期內,除不得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此前,證監會發佈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該辦法強調分類監管,將監管對象劃分為三類人員,即第一類為董事、監事;第二類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上市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第三類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分別設定不同的任職資格條件。
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總經理類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在基本沿用了原高管辦法規定的基礎上,有所修改。體現在:將“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改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將董事長類人員的從業經歷要求“從事證券工作3 年以上”改為“從事證券工作5 年以上”;將總經理類人員的從業經歷要求“從事證券工作3 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為“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同時,辦法增加了特殊性規定,如對獨董的任職資格條件作出特別規定;規定從業時間長的,學歷可適當放寬;學歷高的,證券從業年限可適當放寬等。 (記者 劉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