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服務信息>> 生活
 
南京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操作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4日   來源:新華日報

    南京6月13日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辦法。

    辦法規定,凡是自收自支、部分由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由財政供款事業單位中的聘用合同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符合參保條件的在寧部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駐寧部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聘用合同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都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具體的參保辦法是,參保個人以本人上年度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的執行年度由原來的每年1月至12月調整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對於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經辦機構將暫按該單位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繳費單位補申報繳費基數高於該單位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形成的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補繳數額2%。滯納金。單位按應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22%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5%的比例繳納。

    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單位,從今年6月1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和申報繳費手續。其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1994年以前成立的從1994年1月1日起參加養老保險,1994年後成立的從成立之日起參加養老保險;部分由財政供款事業單位,1996年前成立的從1996年1月1日起參保,1996年後成立的應從成立之日起參保;聘用合同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應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和個人補繳養老保險費時,須按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補繳利息。未在規定的60日內辦理登記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利息外,經辦機構將從其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數額2%。滯納金。(楊涌 黃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