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22日上午召開的2006年上海市規範教育收費工作會議上獲悉,上海將對補課收費問題,實行5個“嚴禁”:
■嚴禁學校對本校學生收費補課;
■嚴禁學校與社會力量合作辦學或以教育培訓機構(學校)辦學名義,動員、組織、強制或變相強制本校學生參加各類收費的課外辦班,或者為各類社會教育培訓機構舉辦的業餘學校(班)作宣傳或在校內張貼、發放有關招生廣告、宣傳資料等;
■嚴禁中小學校在週一到週五的白天將教育資源出租給其他單位,用於對中小學生的辦班收費補課;
■嚴禁學校以本校學生為對象與外單位開展有收費項目的合作項目。著重查處和糾正中小學校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對中小學生收費補課的行為;
■嚴禁中小學校利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雙休日組織學生收費補課,或將校舍租借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舉辦針對中小學生的辦班補課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