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考核辦法》指出,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地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暫緩受理該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考核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對依法批准佔用耕地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考核辦法》規定,耕地佔補平衡考核,以建設用地項目為單位進行,主要考核經依法批准的補充耕地方案確定的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和資金。實行佔用耕地的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挂鉤制度。通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充的耕地數量,不得少於挂鉤的建設用地項目所佔用的耕地數量。
《考核辦法》明確,國土資源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結合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抽查情況,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補平衡情況提出意見,在全國進行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年度耕地佔補平衡工作進行總結,對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市、縣提出通報,研究改進措施,向國土資源部提交書面報告。(記者 夏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