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2日專電(岳德亮)浙江省有關部門近日出臺規定,凡是浙江境內所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1日發出的《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杭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省本級的工傷保險;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和外省駐浙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該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