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7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各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較以前增加80元。然而,記者這兩天調查發現,不少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並不知情,甚至有些用人單位連舊的標準也沒執行。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但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很少有用人單位做到這一點。有的用人單位負責人甚至自己也不知情。記者走訪海口15家用人單位後發現,沒有一家用人單位貼出有關公示。有5家用人單位竟不知道海口月最低工資標準已上調到580元。
更有甚者,有的單位不但不準備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甚至連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舊標準都沒有執行。海口市金盤路某湘菜館的服務員小吳昨天剛領到上個月的工資——350元。餐館老闆對記者實話實説,附近的餐館給服務員發的工資都差不多。如果每月要發給服務員580元,他們很難做到。
海南省人勞廳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最低工資標準經政府發佈後,是強制執行的。違反規定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還有不少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標準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單位給員工提供了吃住,也應該折算到工資裏。還有的把福利、津貼也算入工資。
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按照上述規定,社會保險中用人單位應該繳納的部分,也不能算在應付的最低工資裏。但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部分,與單位應付工資無關。
該負責人還指出,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如發現單位違規,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護自身權益。(記者 黃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