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南省畜牧局獲悉,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畜禽養殖者在給畜禽加施標識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就標識收取任何費用。
據了解,畜禽養殖者要在畜禽出生後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將不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同時,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內容包括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養殖代碼等。(記者 董娉 實習生 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