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工會協調勞動關係、調解社會利益矛盾的作用,推動河北省困難職工幫扶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社會化,日前,河北省總工會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困難職工幫扶工作的意見(試行)》,對特困職工的認定標準、申報審批程序和幫扶的方式、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認定標準具體化
特困職工是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領取了最低工資或下崗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具備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享受了補差或經有關部門救濟後,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經救助生活難以為繼的職工(包括家庭在城鎮定居兩年以上、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民工):
本人及家庭成員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體病種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省市相關的配套辦法、規定執行),年醫療費個人自付部分超過家庭當年全部收入的;
家庭子女人數符合《計劃生育法》,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階段以外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支付學費特別困難不經救助面臨輟學的;
家庭成員無就業能力或有就業能力和意願但經本人努力未實現就業的零就業家庭;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中的職工;
由於天災人禍等原因,家庭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影響基本生活的;
家庭人均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貼數額達到當地平均補差標準1.5倍以上,生活特別困難的(依此條件納入特困職工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總人數的5%);
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
當職工因上述原因出現特殊困難時,可向本單位工會(社區化管理的離退休特困職工向居住地基層工會)提出申請並填寫《特困職工申請表》。
經基層工會審核符合特困職工標準的,在本單位(或居住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低於5個工作日。確認符合特困職工標準後上報縣(市、區)總工會或設區市總工會審批。
對於突遇特殊困難的職工,可在基層工會救助的同時,直接向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求助,由幫扶中心給予及時救助後再按程序補辦審批手續。
幫扶方式透明化
幫扶資金的使用將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和公開、公正、透明、快捷的原則,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每個特困職工每年給予不低於一個月的生活救助。生活救助以發放實物或發放超市購物券為主。幫扶款物由幫扶中心直接發放到特困職工。未建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由縣(市、區)總工會負責發放。具體幫扶標準是:
對本人及在城鎮生活的家庭成員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醫療費個人自付金額(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報銷、商業保險賠付和其他各類救助後的餘額)超過家庭當年全部收入,且醫療費用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目錄的,根據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分段計算,給予一次性救助:年自付額5000元以上不足2萬元的,救助總額的10%;年自付額2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救助總額的8%;年自付額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救助總額的6%;年自付額在1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低於8000元的定額救助。醫療救助方式包括協調醫療機構(單位)減免、工會直接給予補助等。
對當年考入高等院校的特困職工子女,按照河北省總工會“金秋助學”的有關規定,一次性補助本科生不低於2000元/人、專科生不低於1500元/人。有條件的市可提高補助標準。單親特困女職工子女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助500元。
積極協助有勞動能力的特困職工及子女實現就業再就業。不具備就業條件的零就業家庭,要協助民政部門將其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工會幫扶機構按當地城鎮低保標準每年再給予特困職工本人不低於一個月的生活救助。
對自然災害等原因家庭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影響基本生活的,按每人不低於600元標準,一次性提供可維持基本生活的衣被、糧油、炊具、燃料等基本生活用品。
對困難勞模的幫扶,按照勞模分級管理的原則和勞模生活困難救濟辦法進行幫扶後,生活仍然特別困難的,納入特困職工幫扶範圍。
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針對具體原因,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進行幫扶。
《意見》規定,在進行積極幫扶的同時,要大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突出做好特困職工再就業援助。對有就業能力的特困職工,工會優先免費進行援助,優先建議政府解決公益崗位,工會再就業基地優先安置,通過送政策、送信息、送崗位等多種形式,增強特困職工的“造血”功能,使他們從根本上擺脫困境。對於特困職工之外的困難職工,各設區市總工會根據本地實際確定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幫扶方式和幫扶標準。(記者 段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