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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0日   來源:江西日報

    江西省《關於貫徹〈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實施意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已于近日出臺並正式實施。這是江西省首次對企業年金有關問題作出規範,企業職工有望獲得更為豐厚的養老保險待遇。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指出,出臺統一的企業年金制度實施意見,對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調動企業和職工的參保積極性、平衡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待遇,促進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將起到積極作用。

    年金制度大門正式敞開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據了解,2000年,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從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2004年年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但是,由於沒有出臺全省統一的實施意見,使得江西省企業年金缺乏規範操作和管理。目前,除民航、電力、鐵路等部分中央直屬企業外,江西省企業基本未建立年金制度。同時,存在著年金政策沒有落實到位,稅收優惠政策不明確,企業年金經辦管理不規範等諸多問題。因此,推動江西省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滿足企業職工更高的養老保險需求成為當務之急。

    按照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範圍為已參加江西省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同時規定,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生産經營穩定且經濟效益較好、已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等民主集體協商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集體協商確定,可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年金制度的大門已正式向江西省企業敞開。

    年金稅收優惠全國最大

    據了解,《實施意見》統一了企業年金繳費辦法及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針對目前企業年金髮展較為緩慢、養老金平均水平較低的實情,江西省加大了對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力度,鼓勵和推動企業年金制度健康有序的發展。《實施意見》規定,對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在上年度工資總額十二分之一以內部分,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在稅前扣除。據悉,江西省與江蘇、山西兩省同時成為對年金稅收優惠幅度最大的省份。

    按照規定,企業年金在職工本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定期領取的可按本人賬戶儲存額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業年金方案規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因個人原因與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含辭職、除名、開除),其個人賬戶上個人繳費部分及其産生的投資運營收益隨同轉移,企業繳費部分及其産生的投資運營收益按企業在年金方案中規定的權益比例進行分配。

    統一規範年金委託運營管理

    《實施意見》明確:企業應當選擇適當的企業年金受託人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並與企業年金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具備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負責企業年金受託業務。企業可自主選擇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確定、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具有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作為企業年金受託人。

    《實施意見》對企業年金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的職責及其相互關係進行了規定,即: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賬戶。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選擇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投資運營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多元化投資,確保基金保值增值。企業年金基金應與受託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産或其他資産分開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機構資産清算的範圍。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企業年金信息報告制度,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記者 胡勇飛 實習生蔡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