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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規定糧食經營主體取得許可方能收購糧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1日   來源:海南日報

    年收購量低於50噸的個體戶無須申請許可

    記者7月20日從海南省糧食局獲悉,《海南省糧食收購許可管理若干規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04號)將於8月1日起施行。實行糧食收購許可制度將從源頭上規範糧食經營主體進入糧食收購市場,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保護糧食生産者的合法權益。

    據悉,海南省民間糧食經營主體發展迅速。海南省價格成本調查隊對全省16個市、縣242個調查農戶售糧渠道抽樣調查顯示,從去年4月1日起至今年3月31日止,調查農戶戶均出售給國有糧食企業的糧食數量為24.7公斤,佔調查農戶糧食出售總數量的7.75%,而通過其他渠道出售的糧食數量為294.1公斤,佔調查農戶糧食出售總數量的92.25%。

    《規定》指出,凡直接向糧食生産者收購糧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規定》實施後的3個月內,向其所在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許可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經審核未取得糧食收購許可的,不得再繼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年收購量低於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許可。

    《規定》指出,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糧食收購許可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有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收購許可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等行為。

    海南省糧食局局長宋建海表示,糧食收購許可整個申請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經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授予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在全國範圍內適用。(記者 張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