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7月23日專電(記者 李慧穎)福建省教育廳近日下發文件規定,從2007年秋季新學年開始,全省民辦學校將執行統一收費標準。
教育部門要求,民辦學校必須嚴格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規定,收費只能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民辦學校向學生收取的代辦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強制統一代辦和強制收費。民辦學校學生註冊繳費後,因轉學、退學等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納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其學費、住宿費可辦理清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