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5日召開的教育部第16次新聞發佈會上,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對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的新特點進行了解讀,細説貸款政策、實施機制、風險防範、組織領導等四個方面的重大調整。
國家助學貸款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對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完善高校資助政策體系的新探索。隨著我國高等學校在校生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中貧困家庭學生的人數迅速增加,原有的資助政策和措施已難以覆蓋和完全解決所有貧困家庭學生的問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瀋陽、西安、南京等8個城市進行了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推開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同時暴露出政策設計和運行機制上存在的缺陷。2004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建立以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
新機制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機制、風險防範、組織領導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和完善,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
在政策方面,改革財政貼息辦法,由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貼,轉變為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延長還貸年限,由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即開始償還貸款本金、4年內還清,轉變為實行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畢業後6年內還清;為鼓勵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和艱苦行業工作,提出了研究建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機制,對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貸款學生,經批准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的意見。
在實施機制方面,改變由國家指定原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係委託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對普通高校實行貸款總額包乾辦法,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每年的貸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由高校和銀行共同操作。
在風險防範方面,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學校隸屬關係,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建立學生還款約束機制,國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經辦銀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學校各負其責,共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
在組織領導方面,加強統籌和協調,成立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小組,及時研究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健全管理機構,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