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服務信息>> 生活
 
河南省出臺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交通違規有新説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31日   來源:河南日報

    7月28日,河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從今年12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受該條例約束。在河南省境內因交通違法、違規處以罰款的,須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具體標準執行。

    治理“碰瓷”行為有法可依

    《條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條例》同時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治理“碰瓷”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從法律上杜絕“杜寶良現象”

    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在北京賣菜的杜寶良在真武廟路同一地點違反禁行標誌行車105次,均被“電子眼”拍攝記錄在案,須交罰款10500元、記分210分,因無人告知,在此期間他對自己百餘次的違規渾然不知。此事被媒體稱之為“杜寶良現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從法律上杜絕“杜寶良現象”在河南省的發生。《條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時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未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5次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在15日內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

    罰款標準多取下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道路交通違法罰款處理的限額,河南省根據實際情況和人均收入標準,在具體量化和細化罰款額度時大多取了下限。例如,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對於相同情形,上位法的規定是“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説,如不違反其他規定,乘車人不係安全帶,最多只能處10元以下的罰款。

    上位法未對不使用安全帶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據此,司機不係安全帶,交警最高可以開出200元的罰單。對於相同情形,河南省《條例》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所以,除非違反其他規定,在河南省境內一般公路上,駕駛員不係安全帶最高罰款50元。(記者 劉亞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