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發出了《關於司法鑒定機構減免或緩收法律援助案件相關鑒定費用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鑒定費而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無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司法行政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援助案件涉及事項的鑒定費給予減免。
通知還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每年應自覺承擔3件免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鑒定費的義務;司法鑒定機構應依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指派通知書》,受理有關事項的司法鑒定工作,並將鑒定結果向法律援助機構回復;對超過義務受理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司法鑒定事項,司法鑒定機構應根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指派通知書》先予受理,視情緩收鑒定費,受援人勝訴後,應向鑒定機構補交實際需交納的鑒定費,受援人敗訴,交納鑒定費確有困難的,由指派該鑒定事項的法律援助機構向鑒定機構支付相關鑒定費。(記者 郭宏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