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關於個人住房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操作細則基本確定。其中,“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個所稅應繳額為住房轉讓收入的1%。蕭山區和余杭區可按原來的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8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昨天表示,這個具體的比例授權各市地方稅務局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幅度內確定。
據了解,杭州市出臺的細則規定,如果納稅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憑證,個所稅徵收標準即應納稅所得額的20%,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徵收額為住房轉讓收入的1%。
也就是説,一套房屋總價為50萬元的房子,如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那麼最終賣家所要繳納的個所稅為5000元。
蕭山區和余杭區在不違背國家稅務總局(2006)108號文件的前提下,可按原來的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余杭區普通公寓轉讓時需要繳納總房款2%的個人所得稅;別墅排屋轉讓,需要繳納出售總價減去購入價款後差額的20%(如果一年內換購住房可按比例抵扣)。
至於贈與、繼承等特殊的房屋轉讓個所稅如何徵收,均有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