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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育收費未經公示不得向學生收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8月5日專電(記者 沈汝發)福建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中階段學校、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都要將教育收費項目進行公示,否則一律不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福建省教育廳日前發出《關於做好教育收費公開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清理規範予以保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方式予以公佈;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等有條件開設校園網的學校,應將學校各類收費項目、標準、政策依據等在“價格服務進校園”網頁或校園網上予以公佈;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及沒有設立“價格服務進校園”網的學校,要在原有教育收費公示工作的基礎上,將收費項目、標準、政策依據等在校務公開欄予以公佈。

    通知明確規定,未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教育網、校園網或政務校務公開欄內公佈的收費項目,一律不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據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福建省今年對學校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但個別學校仍存在未及時辦理或變更《收費許可證》、沿用舊時的文件依據、擅自收取未經批准的收費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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