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將使在天津的外地農民工和當地農民工從此看病都有了醫療保險保障。
據了解,《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既包括外地農民工,也包括天津當地農民工。按照規定,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繳費基數為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3.5%,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本人不繳費,不建個人賬戶,農民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記者 王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