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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出臺八大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災後重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8日   來源:南方日報

    針對今年廣東省部分地區受“碧利斯”、“格美”和“派比安”等颱風影響,企業經營活動和人民群眾財産遭受嚴重損失的情況,經廣東省政府批准,廣東省地稅局、省財政廳8月7日聯合出臺了八大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受災地區企業和群眾恢復生産,重建家園。

    這八大稅收扶持政策的具體內容為:

    一、對受洪災影響造成重大損失、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個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後,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後半年或一年內,給予減徵個人所得稅照顧。

    二、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資源型礦山,可由受災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區)、市財政和地稅部門逐級聯合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審批,給予減徵或免徵本年度資源稅(已徵的不退)。

    三、納稅人通過政府指定向洪災捐贈管理機構的捐贈支出,可憑捐贈票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贈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個人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給予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因洪災造成的財産損失,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區)地方稅務局批准,准予在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洪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嚴重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批,可減徵或免徵當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五、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徵或免徵本年度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徵的不退)。其中,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批准,稅額在3萬-10萬元的由市級稅務機關批准,稅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稅局批准。

    六、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對第3季度的定額進行調整。

    七、對受洪災影響、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稅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八、對受洪災影響、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區)以上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記者 朱桂芳 通訊員 林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