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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8日   來源:青海日報

    近幾年,就業工作成為青海省各級領導最重視、社會最關注的一項工作,也是政策力度最大,工作進度最快的時期,就業再就業工作地位不斷提高,政策措施不斷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不斷加強,基礎工作不斷強化。但青海省的就業問題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就業形勢依然相當嚴峻,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素質不相適應的矛盾長期存在。特別是今後三年矛盾尤為突出,表現在:就業供給總量不減,就業壓力大;體制轉軌遺留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尚未完全消化;新的就業矛盾逐步凸顯;勞動力素質的提高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對原有政策進行必要的充實、調整和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

    提問:2002年10月25日,青海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今年2月14日,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那麼,青海省為什麼要對就業再就業政策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政策在哪些方面有變化?

    解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與原再就業政策相比更加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策的延伸。主要是稅費減免、小額貼息貸款、社保補貼、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主輔分離等項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延長。其中,政策還特別強調“4050”等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這更有利於幫助困難對象再就業。

    二、政策的擴展。主要是在原有政策適用範圍及實施項目的基礎上,根據形勢和工作的需要,進一步擴展。

    1、對象範圍上的擴展:一是《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範圍增加了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並明確各地可運用地方財政資金,根據本地實際,將上述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二是就業困難對象增加了廠辦大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三是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擴大到了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復員轉業軍人。四是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的對象範圍增加了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力。

    2、在有關項目上的擴展:一是社保補貼在過去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基礎上,增加了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再就業者“病有所醫”的問題;二是貸款貼息範圍由過去的列舉式改為地方上報備案制,更好地適應了地方工作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實際情況。

    三、政策的調整。主要是結合政策執行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對政策辦法進行適當調整。一是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原來的沒有限額改為在規定限額內按四個稅種依次減免。二是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方式由按比例減免調整為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減免。這兩項調整,既體現了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支持,也方便政策操作,減少稅收徵管漏洞。三是改免費培訓為提供一次性培訓補貼,並要求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挂鉤的機制,這樣調整更符合地方的工作實際。

    四、政策的充實。主要是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彌補現行政策不足,增加扶持力度。一是增加了對持證的“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社保補貼政策。這是總結各地成功經驗新增加的內容。二是為了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更好地提高技能,穩定就業,明確持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三是為了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作用,允許東部地區開展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四是建立形成促進就業與社會保障的聯動機制。明確要求結合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低保人員求職及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

    對原有政策的延伸、擴展、充實和調整,是青海省總結實踐經驗的成果,更是為了推動政策在更大範圍、更長時間內取得更好成效。青海省將沿著這條思路,結合實際,認真落實,使積極的就業政策更完善,使新政策在擴大就業和促進再就業上發揮更大效應。 (記者 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