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貧困人口都有從政府獲得基本物質幫助的權利,每名農村低保對象每月保障標準不低於60元。海南省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辦法》將於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海南省于2004年開始推行農村低保試點工作,經過兩年試點運行現已覆蓋全省18個市縣,截至今年6月,全省已有農村低保戶6萬多戶,近10萬人受益,低保率居全國第5位。
8月7日通過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海南省農村低保制度實行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堅持低標準、廣覆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享受低保的農村貧困人口若跨市縣遷移可先在原居住地辦理登出手續,再向遷入地重新申請辦理。
低保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力規定確定並適時調整,但不得低於每人每月60元,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據悉,目前海南省現行的標準有7個檔次,分別為93元、90元、80元、70元、67元、65元及60元,其中海口最高為93元。
辦法規定,農村居民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的,可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有一定收入的,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享受。保障資金原則上由各市、縣政府籌集,確有困難的由省財政予以補助。(記者 譚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