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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將執行病假工資、解除或終止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8月13日專電(記者 高路)記者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繼日前刷新最低工資標準之後,上海將相應調高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和解除或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最低標準。9月1日起,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將從目前的每月552元調整為600元;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月最低補償金標准將調高至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水平,即750元。

據上海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中心負責人介紹,最低病假工資包括6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和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此次調高是根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而作出的調整。

    解除或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最低標準,是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相關規定調整的,一是“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二是“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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