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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公佈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5日   來源:吉林省農網

    長春市社保局于8月14日公佈了《長春市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根據細則,長春市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分為3檔,選擇月領基礎養老金215元的男性參保者個人需繳納保險費7740元,女性則需繳納10320元;年齡不滿75周歲的參保者還可選擇300元、400元兩個標準繳費。

    3類人不能參保

    新徵地農民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的,均可參加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但以下3類人員不在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之內:1、土地被徵集後,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2、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待遇的;3、享受了徵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後,戶籍已遷出本市城區的。

    參保信息至少公示5天

    對參加者個人而言,參保程序非常簡單,只要填好《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申報表》,交到村集體,即可以村為單位統一參保。村集體則要負責填寫《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公示表》,其內容需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公示至少5天方可交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履行相應程序後再向社保部門提出參保申請。

    參保單位(村集體)因分立、合併和解散等因素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的機構負責接管和辦理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75周歲以上參保者個人不繳費

    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由新徵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籌集比例為2:4:4。

    新徵地農民年齡在75周歲(含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40%繳費,並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原有土地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並參加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新徵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徵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215元、300元、400元三檔標準供選擇

    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以月領基礎養老金215元為標準。有條件的可選擇300元、400元兩個標準繳費(不含75周歲及以上人員),政府將按養老金月領基礎標準定額補貼。

    退保時個人賬戶金額歸個人

    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後,社保部門將為每個參保者建立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該賬戶由新徵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構成。

    參保人員戶籍關係遷出本市城區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准後,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經參保單位核準後,其家屬可以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養老保險待遇

    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徵地時本人年齡男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按規定足額繳費後,從繳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看看待遇如何確定

    情況1——徵地時達到養老年齡的:按參保時選擇的待遇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情況2——徵地第二年及以後達到養老年齡的:按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政府補貼之和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男性為180,女性為240)核定基本養老金。

    情況3——徵地時75周歲及以上者:每月按基礎待遇標準215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情況4——新徵地農民在達到養老年齡時累計徵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如個人和村集體能夠按對應待遇檔次補繳差額部分的,政府補足相應補貼後,按足額繳費人員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如不能補繳差額部分的,按個人賬戶及政府相應補貼金額為其核定月領基本養老金;本人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經社會保險部門核準後,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情況5——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情況6——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後再補辦養老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情況7——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可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的,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待遇的調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情況8——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參保單位和家屬須在20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結算或停發手續。

    社保部門開設專門窗口聯合辦公

    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採取聯合辦公,實行統一管理。聯合辦公服務包括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徵地面積比例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劃轉、養老待遇的審批及核定等業務。

    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各分局均已開設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窗口,辦理本區所屬新徵地農民參保業務。

    參加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後,在城鎮實現就業者,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參加新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按相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