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服務信息>> 生活
 
江蘇省將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6日   來源:新華日報

關於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

    為完善稅收戶籍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並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提高稅收徵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進行統一更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新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一)應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範圍

    1、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換證期間到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

    2、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以及個人和無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換證期間到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

    (二)應換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的範圍

    下列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換證期間到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換發或新辦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産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三)應換發或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的範圍

    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對臨時發生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已經辦理和應辦未辦扣繳稅款登記的扣繳義務人都應當在規定換證期間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主管的地方稅務局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證,填寫扣繳義務人登記表。已向稅務機關報送過扣繳義務人登記表中有關內容的,可不再填寫。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時間

    從8月份起開始進行稅務登記表的發放和填表輔導,9月1日至11月30日進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根據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具體時段進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

    三、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攜帶稅務機關要求的資料,分別向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出換證申請,據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述證表無誤的,應當依法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審核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證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誤的,應當責成其補正後予以換發;

    (三)應辦而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證件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扣繳義務人按以上程序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四、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期限辦理更換稅務登記證件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依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併發放限期改正通知書;納稅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收繳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需要填開發票的,可由稅務機關代開。

    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稅務管理,維護稅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廣大納稅人積極支持配合。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