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下發了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意見》,對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確保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
新制定的《意見》明確這次待遇調整的範圍和對像是2005年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月領取待遇的工傷人員、工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調整的項目包括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並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按規定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待遇調整原則是調整幅度應與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最低工資標準相適應,以確保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陜西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實際,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規定了一個調整的幅度範圍,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生活護理費的調整以2004年統籌地區的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比例計算確定;整體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單位按照2004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這次各統籌地區調整後的工傷職工月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定的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整體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單位傷殘津貼調整後不得低於陜西省二類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