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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因虛假藥品廣告受損害該找誰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1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的鄰居老劉患糖尿病多年,雖四處求醫,但收效不明顯。今年初,他在電視上看到一則廣告,説是服用某種中藥可以完全治愈糖尿病。於是他不惜花鉅資購買了該藥品,經食用,不但未見好轉,反而有毒副作用,後來才知道該廣告是虛假廣告。他就找藥廠和電視臺要求賠償,但他們之間卻互相推諉。請問:誰應該賠償老劉的損失?(胡得保)

    答: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併發給藥品廣告批准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發佈。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你的鄰居劉某可以要求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在發佈虛假廣告時,電視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廣告內容虛假仍發佈的,劉某還可以要求電視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電視臺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和地址,則可以單獨要求電視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同時,劉某還可以要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廣告主和電視臺進行相應的處罰。(程永傑 王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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