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8月21日電(記者 葉靜 王淩)近日,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正式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從2006年8月1日(稅款所屬日期)起,個人轉讓住房核定徵收的稅率維持1%不變。同時,實行據實徵收方式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其合理費用扣除的有關規定將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執行。另外,記者還了解到,法律上存在繼承關係的直系親屬間繼承,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夫妻離婚分割財産分得的房屋,憑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辦理更名過戶,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據《信息時報》報道,廣州市地稅局前日明確,個人在轉讓住房過程中,如果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核定徵收,稅率1%:
(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確計算售房收入的;
(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和構成房産原值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産原值的;
(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費用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
(四)申報房産成交價格低於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地産價格審核書》所審定的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個人轉讓已購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項目相關資料憑證的;
(六)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手續時,未按規定提供主管地稅徵收機關出具按“據實徵收”審核意見的。
按照規定,個人轉讓住房收入額一般按實際成交價格(指開具售房發票所載金額)確定;但納稅人申報的售房收入額低於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地産價格審核書》所審定的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地産價格審核書》所審定的價格確定。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廣州市二手房交易暢旺,據廣州市房屋調換總站資料顯示,上半年房屋調換總站共辦理二手房轉讓19105宗,共徵收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4622萬元。另外,由於不能提供費用扣除憑證等原因,採用據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比例較小,如今年上半年經越秀區審核批准實行據實徵收的二手房交易僅147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