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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這筆賠償金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的朋友王某因事外出,將他8歲的兒子拜託給我照顧。後來,我把小孩帶到鄰居家玩,在我和鄰居聊天的時候,小孩把鄰居家的液晶電視機弄壞,需要賠償500元修理費。請問,這筆錢應該由我來承擔嗎?(謝勇)

    答:這筆錢應由你的朋友承擔。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王某是8歲小孩的法定監護人,小孩造成他人損失,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你在這件事中有過錯,則你應與王某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