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事廳下發通知説,從10月1日起調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活困難的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的補助標準。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補條件的遺屬按死者單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60%的比例逐月發給;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發給。未轉正的工作人員屬因公死亡的,享受正式工作人員因公死亡遺屬補助標準;非因公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補助。符合定補條件,且無直系親屬供養的孤身遺屬,月定補標準可提高10%。
據了解,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必須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負責供養且無固定收入的遺屬。死者父母可補助到終年。死者子女(弟妹)補助到十六周歲;但尚在全日制學校或院校學習的,可補助到離校;因殘、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補助到終年。
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可由死者其他親屬接續供養的,不作為定期定額補助對象;其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未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親生子女隨母(父)再婚,並形成事實供養關係的,不再列為享受定補的對象。死者父母需供養的,採取同胞兄弟姐妹(養子女)共同分擔供養的辦法,原單位只負責支付死者份額的定期定額生活困難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