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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涉農案件審判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法院將拓寬涉農民事糾紛解決途徑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 田雨、王婭妮)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的涉農案件審判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拓寬涉農民事糾紛解決途徑,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文明、和諧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中提出,要大力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切實加強和改進對農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提高指導水平,並積極探索委託人民調解的有效途徑。密切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和送法下鄉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可以安排人民調解員參加庭審前的輔助性工作,也可以通過規定程序任命有經驗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

    對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涉農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效力。(完)

 農忙時節田間地頭就地辦案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田雨、王婭妮)“大力加強巡迴審判工作,特別是對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農忙時節,要儘量下到當地,就地辦案,力爭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的涉農案件審判意見向全國法院提出的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個新的指導意見裏,再次明確強調,要高度重視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的現實意義,與時俱進地發揚和豐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便民精神。

    所謂“馬錫五審判方式”,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前,陜北解放區出現的一種審判方式。當時陜西隴東地區高等法院審判員馬錫五深入案發地,走村串戶,經常以調解的方式就地解決民事糾紛案件。

    這種審判方式簡便易行,有效地解決了人民群眾的內部糾紛,受到了群眾的歡迎,並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得到發展。

    “新的指導意見要求全國各級法院要以親民、近民的態度及時審理涉農民事案件,賦予了‘馬錫五審判方式’新的時代內涵。”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説。

    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繼續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強調要充分發揮民事簡易程序及時、簡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明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要求,儘快完成人民法庭的各項建設任務,為人民法庭工作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奠定堅實基礎。(完)

最高法院出臺涉農案件審判新規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田雨、王婭妮)在既有涉農案件審判司法政策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國各級法院以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目標,依法調整和妥善化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

    意見分為5個部分25條。主要從4個方面作出規定:加強涉農案件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加強涉農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涉訴信訪工作;繼續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出臺這一意見,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的戰略部署,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以及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意義。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指導方針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為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全面發揮人民法院各項審判職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結合實際執行”這一意見,同時強調: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將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下大力氣抓緊抓好,常抓不懈。(完)

拖欠農民工工資等5種民事案件法院應先予執行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田雨、王婭妮)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的涉農案件審判意見明確,對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要依法積極採取財産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

    這個新的指導意見規定,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農民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産保全但提供擔保確有困難且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請人的擔保義務,裁定採取財産保全措施。

    意見還明確,在審理下列5種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先予執行:因假冒偽劣農用物資造成損失,農民要求賠償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因拖欠農民當事人農副産品貨款産生的支付欠款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糾紛以及有財産給付內容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涉農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糾紛;其他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情形。

    根據意見,發包人與承包人存在結算爭議,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的事實清楚,經承包人申請並依法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部分裁定先予執行。但應採取一定措施確保工資、報酬發放到位。

    此外,意見明確,因農業生産季節性強等特殊情況需要快審、快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儘快審理,及時裁判。確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完)

農民當事人申請執行不預收費用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田雨、王婭妮)“農民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不預收申請執行費用,該筆費用在執行財産清償債務後予以扣取。”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的涉農案件審判意見所明確的。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認真做好涉農案件的執行工作,保障勝訴農民的合法權益儘快得以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強調:“被執行人也是農民當事人且經濟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申請適當減免。”

    根據這個新的指導意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贍養、撫養以及相鄰關係等普通涉農民事糾紛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婦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協調好各種利益關係和社會關係,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鄉風文明,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在審理各類涉農民事糾紛案件時,各級人民法院亦被要求“應當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作用,將訴訟調解貫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加大調解力度,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努力提高調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儘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做到消除矛盾、減少對抗、定紛止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避免機械辦案。(完)

最高法院三項措施加強涉農案件信訪工作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田雨、王婭妮)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的涉農案件審判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涉農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涉訴信訪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據此提出3條意見:

    ——對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的上訪人員,應當告知其繼續參加訴訟,並督促相關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判。

    ——對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的申訴或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要依法及時啟動再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後,應當依法及時審結。

    ——上訪老戶無理纏訴的,要在當地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訴工作。(完)

最高法院明確8類涉農犯罪須堅決依法懲處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 田雨、王婭妮)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的涉農案件審判意見明確,對8類危害農村社會穩定、破壞農業生産、損害農民利益、危害農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堅決依法懲處,全力維護農業生産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這8類涉農犯罪是:生産、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産資料犯罪;利用職權截留、挪用、侵佔國家涉農財政補貼、農業生産投入、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徵地補償資金和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等各項農業救濟款物,侵佔農村集體和個人財産的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黑惡勢力團夥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佔用耕地,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犯罪;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賭博犯罪;破壞選舉犯罪;破壞農田水利、電力等生産生活設施的犯罪;其他嚴重危害農業生産、農村社會治安或者侵害農民權益的犯罪。

    在審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維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農民各項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完) 

涉農糾紛案件有望“當日立案、及時移送”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田雨、王婭妮)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的涉農案件審判意見強調,要加強涉農案件的立案工作,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涉農糾紛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儘量做到當日立案,及時移送。

    意見強調,要切實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中有關“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規定,真正從制度和機制上為方便廣大農民群眾訴訟提供保障。

    意見強化對農民當事人的訴訟指導、提示和釋明工作,強調要落實訴訟風險提示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符合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條件並提出相應申請的農民當事人,應當准許其緩、減、免交訴訟費用。要針對農民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切實加強訴訟指導工作,為涉農案件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合理實施訴訟行為提供幫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