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林業廳發出通知,對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林權流轉予以規範,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鼓勵和促進各種社會主體投資林業。
通知要求,流轉的林權必須符合法律意義上的明晰,進行林權流轉,林權的轉出方應當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且流轉的林權所涉及的收益處置與分配、經營主體與經營關係、經營範圍與經營時限等方面不得存有爭議。尚未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流轉。集體林權的流轉,其流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並通過。進行林木所有權流轉,其已登記的林木所在的林地使用權也隨之一併流轉。進行林地使用權流轉,流轉林地上已登記的林木所有權也隨之一併流轉。
已登記為公益林而確需進行林權流轉的,不得在流轉過程中改變公益林性質。對在未取得林權證的情況下已經合理流轉的林權,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權正在進行流轉的,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以一併提出,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按相應程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對已流轉的林權,通知要求要進行分類規範和處理。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規範、手續完備的,應予以維持。此外,通知還就加快建立有序的林權流轉機制、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做出規定。(記者 史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