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長期以來困擾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難等問題,四川省勞動保障廳日前作出明確規定,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其養老保險可按轉移、接續、退還等方式處理。對於回到戶籍所在地,當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根據本人申請,由社保機構一次性支付其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農民工個人賬戶中全部儲存資金。
由於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而農民工就業具有流動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保等社會保障後,農民工權益很難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四川省勞動保障廳在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中,要求各地積極探索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辦法,並明確規定企業中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可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三種辦法進行轉移、接續處理。
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範圍就業的,轉移其養老保險關係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農民工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回原籍但自願保留養老保險關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以後在原參保地重新就業時續接養老保險關係;不願保留養老保險關係、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根據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農民個人賬戶中全部儲存額資金。(記者 劉裕國)